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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与刘*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刘*甲与刘*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周*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被告刘*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甲诉称,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于2010年12月27日经文登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刘*丙由母亲刘*乙监护。被告离婚后于2012年2月到日本打工至今,对女儿一直没有行使监护权和进行抚养。刘*丙一直由原告抚养,并与原告一起生活,其读书及生活费用均由原告承担。现请求判令将刘*丙由被告刘*乙监护抚养变更为由原告刘*甲监护抚养;被告刘*乙每月支付刘*丙抚养费7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刘*乙辩称,为孩子将来考虑,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的原、被告离婚时间、被告出国打工时间都属实。被告出国打工后孩子才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准备等孩子上高中了就回来照顾她,且刘*丙是女孩子,原告照顾也不方便。孩子现在上学不需要学费钱,等孩子上高中后,被告可以支付孩子的全部费用,但是现在不同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刘*。2010年12月27日,原、被告经本院调解自愿离婚,婚生女刘*随被告刘*乙共同生活,原告每年支付抚养费6000元。2012年2月份起,被告刘*乙到日本打工,每年回国居住约一月左右。自被告刘*乙出国打工时起至今,婚生女刘*随原告刘*甲共同生活。原告刘*甲为文登*材厂职工,现已再婚;被告现仍在日本工作。

本案开庭审理前,本院就变更抚养权一事征求刘*丙本人意见,刘*丙表示愿意随原告刘*甲共同生活,同意原告变更抚养权的要求。

另查,2013年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7112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本院(2010)文经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常住户口登记卡、书面说明、工资证明等证据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然有抚养和教育义务。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刘*随被告共同生活,但自被告2012年2月份出国工作时起,刘*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刘*现已年满十周岁,其本人也愿意随原告共同生活。结合原、被告现在的家庭和工作状况,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刘*随原告刘*甲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将刘*由被告刘*乙监护抚养变更为由原告刘*甲监护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原告要求被告刘*乙在变更抚养权后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刘*独立生活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将原、被告婚生女刘*由被告刘*乙监护抚养,变更为刘*由原告刘*甲监护抚养。被告刘*乙自2015年起每年负担刘*抚养费8400元,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至**独立生活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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