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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之委托代理人夏*、被告田*及其委托代理人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7月3日育有一女田*,后于2007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2年11月12日经环*法院调解离婚,田*由原告抚养。后因原告失业,双方于2014年6月4日经法院调解将田*变更为由被告直接抚养教育。现原告在威高*公司工作,有固定收入,也已再婚,具备了直接抚养田*的条件。而且被告拒绝原告对田*探望,剥夺了原告的探望权,伤害了原告与田*的母女感情。另外,原告主张田*愿意同原告生活,且田*是女儿,被告年龄偏大,继续由被告抚养田*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原告请求判令将田*变更为由原告直接抚养教育。

被告辩称

被告田*辩称,其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理由如下:1、被告并未剥夺原告的探望权。2015年4月被告为田*落户就学与原告发生争执,但被告仅是搬迁新址,并未拒绝原告探视田*。2、原、被告双方在(2014)威*初字第1077号案件中已经就田*的抚养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本案原告已经放弃了对田*的直接抚养教育权利。现该调解书已经生效,经过法律程序确定的行为和关系应当是稳定的。3、被告退休后将精力放在对田*的教育和生活照顾上,且田*的学习成绩也名列前茅,父女感情深厚。4、原告现再婚临产,不利于直接抚养田*,亦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7月3日育有一女田*,双方经环*法院调解离婚,田*由原告抚养。后双方又于2014年6月4日经法院调解变更由被告直接抚养教育田*,现该调解书已经生效。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纸条一张,用于证明田*希望同原告一起生活,但对于该证据,被告并不认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女田*随原告一起生活,后双方经法院调解变更为田*由被告直接抚养。田*尚不满10周岁,稳定的家庭生活环境对其成长更为有利,且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对田*不尽抚养义务或者对其身心健康成长有不利影响,故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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