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对被告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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