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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与被告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对被告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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