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初字第27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威*执字第1358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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