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姜春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慈XX与丛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与林*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邓**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与被告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刘*与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与刘*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