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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与被告姜春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姜春光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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