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迟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国会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慈XX与丛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与林*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邓**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与被告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刘*与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与刘*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范*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