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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4)莲民一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张*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生育一女“某(现就读于五**二中学),2008年8月19日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经原审法院(2008)莲民一初字第103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张*乙由张*抚养,抚养费张*自行负担。后张*乙提起诉讼,要求王*承担抚养费,原审法院判决王*每月承担抚养费240元。2013年9月份,张*乙到王*处生活。现王*起诉要求婚生女张*乙由其直接抚养,但张*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王*、张*离婚后均已再婚。王*再婚后并未生育子女,张*再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现处于离异状态,孩子由其抚养。王*、张*在五莲县城均有固定住所,王*住所位于五莲**北中心小区,张*住所位于五莲县洪凝街道许家庄居社区。对于王*、张*的工作及收入,王*称其在五莲**筑公司下属的印刷厂工作,月收入1500元左右,提供未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明细四份。张*称其在山东**限公司七分厂工作,月收入2500-3000元左右,提供加盖山东**限公司七分厂公章的工资证明,证明载明其月收入为1600元左右。原审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依职权调查了张*乙,其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王*一起生活,并陈述以下理由:一、觉得自己是女孩,与母亲在一起生活方便。二、和母亲住在一起离学校近,上学方便。三、母亲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父亲再婚后,生育一子。自父亲再婚后有了新的孩子,对其关心变少。四、母亲对其态度好,对其照顾比父亲细心。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离婚协议书、调查笔录、常住人口登记卡、工资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确定子女由谁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予以确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王*、张*离婚后,张*乙主要随张*共同生活。虽然张*有稳定的住所,亦有较为固定的收入,但子女在成长的过程中不仅需要物质方面的扶持,更需要精神方面的关爱。王*再婚后并未生育子女,且有比较稳定的工作,其有能力抚养张*乙。张*再婚后又生育一子,该子女由其直接抚养,在抚养精力方面不如王*充沛。张*的工资收入每月仅为1600元,其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和抚养两名孩子比较困难。张*乙作为一名13周岁面临青春期的女孩,从性别发展规律方面讲,其与王*沟通较为便利和自然。王*居住地离张*乙学校距离较近,一方面方便张*乙上学就读,另一方面王*照顾起来也比较方便。张*主张王*管教孩子不严格以及张*乙跟随王*生活成绩下滑,不同意由王*抚养。对孩子的教育应当注意方式和方法,不能一味的严厉要求,一味的严厉要求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对于张*乙成绩下滑,王*、张*应共同和张*乙与学校的老师取得联系和沟通,从中找出成绩下滑的原因,帮助张*乙提高学习成绩。王*作为张*乙的母亲强烈要求张*乙由其抚养,并且表示愿意为张*乙付出心血,张*乙也表示愿意与王*一起生活。因此,考虑张*乙的意见,婚生女张*乙由王*抚养对其成长比较有利,王*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原审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女张*乙的抚养费,王*要求自2014年4月1日起由张*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虽婚生女张*乙自2013年9月份开始到王*处生活,但因未变更抚养关系,该段时间内的抚养费不予支持,王*主张的抚养费可自变更抚养关系之日起起算。对于抚养费的数额,结合张*的工资收入及当地经济生活水平,酌情由张*每月承担婚生女张*乙抚养费35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审判决: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变更张*乙的抚养权归王*;二、张*自2014年12月1日起每月承担婚生女张*乙抚养费350元,直至婚生女张*乙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王*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认定张*乙自2013年9月到王**生活错误。2014年4月6日,因张*没收张*乙的手机,张*乙赌气才到了王**。二、王*提供的工资证明未加盖单位公章,原审予以采信错误。王*现在经常不上班,工资无保障,又无其他收入来源,无经济能力抚养张*乙。三、原审认定张*乙由王*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证据不足。张*乙就读的学校离张*的居住地并不远,王*离婚后没有再办理结婚登记,与他人同居,关系并不牢靠,对张*乙今后的学习生活非常不利。四、张*多年来为张*乙的学习呕心沥血,其成绩一直不错,去了王**后,成绩下滑严重,从长远角度看,张*乙由张*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五、张*再婚后有了一个儿子,但对张*乙无半点偏心。王*与他人同居后没有生育,但男方却有一个和张*乙差不多大的女儿,两个女孩在一起,不利于张*乙成长。六、原审判决张*每月支付350元的抚养费不合理。张*提供的工资证明显示其月收入1600元左右,还有一个不到5岁的儿子要抚养,每月给付王*房款500元,再给付张*乙350元抚养费严重影响张*的基本生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王*答辩称:一、张*乙原由张*抚养,后因张*打了张*乙,张*乙就一直和王*生活在一起。王*有抚养能力,张*乙和王*生活在一起对张*乙成长有利。二、张*拖欠王*房款,现在物价一直上涨,张*乙很快就要升入高中,原审判决张*每月承担350元抚养费实在不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期间张*提供人身保险合同一份、个人网银签约凭证一份、小记者证一份、剑桥少儿英语培训证书一份、个人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一份、借款借据一份、保险业务受理单一份、转账交款确认书两份、孩子的学员卡及保险卡各一份,以证明张*关心张*乙,对张*乙成长很重视,王*没有理由要求变更抚养权。王*质证称,听张*乙说人身保险合同保费已经中断,张*让张*乙跟王*说让王*交;个人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是张扬不是张*乙的,与本案无关;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网银签约凭证与本案无关,剑桥少儿英语培训证书没有写张*乙的名字,;小记者证是2010年的,;学员卡、保险卡;张*乙上初中后张*就没有给其报过辅导班,王*之母健康状况。王*提交工资单、结婚证、房产证、社会保险劳保手册复印件、张*乙书写的证明一份,以证明王*再婚后有房产、有经济能力,张*乙从张*处跑到王*处不是因为手机的问题,是因为张*打张*乙。张*质证称,王*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张*乙的书证不是张*乙书写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张*离婚后,婚生女张*乙由张*抚养。在抚养过程中,张*乙离开张*去王*处生活。张*乙已年满十周岁以上,自愿跟随王*一起生活。王*、张*均要求抚养张*乙。原审从有利于张*乙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张*乙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王*、张*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同时考虑张*乙的意见,确定张*乙改由王*抚养,符合法律规定。抚育费的数额,原审根据张*乙的实际需要、王*、张*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由张*每月承担抚养费350元合理。王*提供的结婚证、房产证和工资单等可以证明其已经再婚,有住所和固定收入,张*上诉称王*没有再婚,收入无保障,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张*上诉称张*乙去王*处生活后,学习成绩下滑严重,王*抚养张*乙对其成长不利。学习成绩下滑有多方面原因,只要多方努力,共同关爱,是可以扭转并提高的。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得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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