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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田*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田*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田*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田*乙,后被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经日照**民法院作出2015日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离婚。该调解书约定婚生女田*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但该调解书生效之后被告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又因原告无工作、身体欠佳且婚生女正在上学,各项开销较大、无房居住,原告生活困难现无力抚养婚生女田*乙。本着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请求判决婚生女田*乙由被告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田*甲辩称:不同意变更。其与前妻之子田*离婚时由其单独抚养,田*不定期到医院检查,各项开支很大,其没法入住自己的房屋,给其经济造成很大压力。离婚诉讼期间田*因病住院所欠债务全部由其自己负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婚后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育一女取名田*乙,双方均系再婚。2014年6月25日,田*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我院要求与王*离婚,该案经本院审理并依法判决后,王*向日照**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双方于2015年3月11日在日照**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其中约定:双方婚生女田*乙随王*生活,田*甲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田*乙独立生活为止,田*甲与前妻之子田*随田*甲生活,抚养费由田*甲自行负担。现田*乙随原告王*生活。原、被告离婚后至今均未发生经济状况、健康状况u0026times;u0026times;。

裁判结果

同时查明:上述离婚调解协议同时约定由原告王*取得被告田*甲婚前个人财产位于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西安吉庄子村养殖区房屋七间及院落一处、取得(2013)东民一初字第2215号田*甲诉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交至本院并经本院裁定予以查封的过付款30000元、取得相岩欠付**甲运费4000元中的2000元。原告王*自认上述协议达成后其已自本院支取张**过付款30000元及自相岩处取得运费2000元,并自认现其月收入约1600元至17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民事调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均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经调解离婚已对婚生女田*乙抚养问题作出约定,自离婚后田*乙一直随原告王*生活,现原告王*起诉要求变更田*乙抚养关系,距原、被告双方因离婚诉讼确认田*乙抚养关系的时间较短,且被告田*甲在离婚后亦抚养其与前妻之子,而原、被告离婚后至今各自的条件并无明显变化,此种情形下,在较短时间内即变更田*乙抚养关系,对田*乙的心理、成长环境等方面均会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从有利于田*乙成长的角度考虑,以维持田*乙抚养现状为宜。原告虽主张现无力抚养田*乙,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还主张被告未按离婚调解协议约定按时支付田*乙抚养费,对此,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告要求变更田*乙抚养关系的理由不充分,对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要求变更田*乙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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