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与被告韦*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李*与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史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某甲与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