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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何*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何*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3月21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何*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在协议离婚后,婚生女一直跟随其母亲即原告生活至今,现在孩子正处在长身体、学习迅速成长和发展期,跟随母亲对其成长更为有利。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女何*乙由原告抚养,诉讼及相关费用依法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何*甲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7月27日生一女孩,取名何*乙。2013年3月21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在滨州市沾化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孩何*乙由被告何*甲抚养。但原被告离婚后,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2015年3月12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变更婚生女何*乙的抚养关系。

以上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虽协议婚生女何*乙由被告抚养,但自2013年原被告协议离婚后,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生活习惯,孩子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与被告何*甲的婚生女何*乙由原告王*抚养。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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