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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凌宗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2月1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8月21日生育男孩王*甲。2010年8月16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不得以将儿子王*甲的抚养权给被告,被告根本照顾不好儿子,原告于2010年9月份将儿子接到原告处抚养教育至今,现王*甲已满10周岁,愿意随原告生活,请求变更王*甲的抚养权归原告,由被告支付抚养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辩称:原来孩子王*甲是我抚养的,原告偷偷将孩子接走,致使我和孩子分离,原告多次找对象,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如果原告变更孩子抚养权,永久不能更改孩子的姓名,再支付给我现金3万元,我为孩子存入银行以备孩子将来使用,我同意变更,否则我要求抚养孩子,也同意给付原告2010年至现在两年的孩子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2月1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8月21日生育男孩王*甲。2010年9月8日原、被告经法院调解离婚,(2010)沭民一初字第24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王*某的婚前男孩王*乙及王*某与原告婚生男孩王*甲由被告王*某抚养。2010年9月21日原告张某某未经被告王*某同意,将王*甲从小学接走,后一直随原告生活,现王*甲在小学四年级,愿意随原告张某某生活。期间被告曾到小看望孩子一次。庭审过程,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用。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原告提供的民事调解书一份,被告提供的小学出具的证明一份,本院对王**的询问笔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别系男孩王**的亲生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自原、被告离婚后不久,孩子王**即在原告张某某处生活,并进入当地学校上学,生活环境较为稳定,且王**愿意随原告生活,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原告要求抚养男孩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婚生男孩王*甲随原告张某某生活。

诉讼费2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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