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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张某某于2009年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同年11月15日生一女孩。后被告张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我离婚,经贵院主持,我与被告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我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由被告张某某抚养,我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因被告张某某无经济收入,无力供养孩子的学业和生活,且被告张某某无固定居住地,经常将孩子搁置在亲戚家。为此,我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女孩由我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辩称,我将孩子的生活和学业照顾得很好,孩子和我在一起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我不同意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王某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08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2月18日登记结婚,于同年11月15日生一女孩。后被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王某某离婚,经本院主持,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婚生女孩由被告张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自行负担抚养费,原告王某某有探望孩子的权利。2015年6月3日,原告王某某以被告张某某无力抚养孩子为由诉讼来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根据本院庭审调查及当事人陈述、举证所认定,其证据材料均已收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本院调解离婚时,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明确约定。原、被告双方离婚至今时间较短,原告王某某亦无证据证实被告张某某无能力抚养孩子,随意改变孩子的抚养关系,对于年龄尚小的孩子成长不利。故对原告王某某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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