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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