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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姚**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朱*甲于2010年3月1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子朱*乙,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于2013年9月15日解除同居关系。现在我儿子朱*乙跟随被告的母亲生活,得不到很好的照顾,被告一直在外打工,对儿子不管不问,未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我想探视儿子,被告的母亲一直拒绝我探视,我给被告联系,但电话打不通,无法联系到他。如果我儿子朱*乙继续跟随被告生活,将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为了使我儿子有一个好的生活环境并得到良好的教育,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要求判令生育男孩朱*丙,由被告支付抚养费。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是:乳山**有限公司出具的《2014年外地工计件工资统计表》一份。该统计表显示:王*工资:2014年7月份(727元)、8月份(2911元)、9月份(3198元)、10月份(2246元)、11月份(566元)。2015年1月份(1329元)、2月份(967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朱*甲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朱*甲于2010年3月16日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子朱*乙,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于2013年9月15日解除同居关系,双方协议生育男孩朱*丁。原告王*以朱*乙跟随被告的母亲生活,得不到很好的照顾,被告一直在外打工,对儿子不管不问,未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其想探视儿子,被告的母亲一直拒绝探视,其也联系不到被告。其儿子朱*乙继续跟随被告生活,将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其儿子由其抚养能有一个好的生活环境并能得到良好的教育为由诉至本院,要求:1、要求判令生育男孩朱*戊,由被告支付抚养费。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协议生育男孩朱**,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具有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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