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高*与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万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牛*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马*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甲与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