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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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