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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