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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