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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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