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王*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诉许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甲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解玉凤诉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某诉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代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