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与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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