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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腊月相识,于年月日在平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儿子曹*,年月日生育女儿曹*。我与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我因受被告蒙骗与被告于2014年7月29日在平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因我没有文化,被告没有给我说明协议书上的内容就骗我捺印,后来我才知道婚生儿子及女儿全部由被告抚养,我每月支付被告1000元的抚养费。离婚协议书上内容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变更儿子曹*、女儿曹*的抚养权归我所有,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曹*甲辩称,我与被告在未离婚之前系合法夫妻关系。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经常虐待两个孩子。在我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我同意了与被告离婚。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原告当时同意每月支付两个孩子的生活费2000元,是我看在夫妻多年的情分上才要求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原、被告在平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现在提出变更抚养权,无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徐*与被告曹*于年月日在平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共同儿子曹*,年月日生育共同女儿曹*。双方后来以感情不和为由于2014年7月29日在平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婚后共有两个孩子,长子曹*年月日出生,长女曹*2010年4月16日出生,2个孩子都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支付到2个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孩子今后上学、医疗、教育等大的开支各承担50%,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孩子。同时,双方均在该协议书中签署“我自愿离婚,完全同意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这一内容。后双方因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发生纠纷,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其诉求诉至本院。案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中,原告自述患有,没有固定收入,现在青岛打工,挣不上吃的。被告自述身体,没有固定收入,现在临沂从事装修工作,每月收入六-七千元。原、被告均陈述对方有打骂孩子的情形。

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本院庭审查证、当事人陈述及举证所认定的,其材料均已收集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徐*与被告曹*甲在平邑县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两个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并亲笔签署完全同意协议书的内容,应当推定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现原告仅以自己没有文化,受到被告欺骗为由主张离婚协议书的意思表示非真,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本院认为其主张违反了禁止反言的基本原则,其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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