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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与被告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戚*的委托代理人韩*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甲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结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朱*乙,2012年9月25日,原、被告在费县民政局登记离婚,朱*乙由被告抚养。离婚后,被告拒绝原告探视长子朱*乙,同时现经原告了解,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为了能让孩子有个的成长环境,特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婚生长子朱*乙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戚*辩称,被告戚*与长子朱*及其丈夫张*家庭非常和睦,其子朱*在地方镇义兴庄小学上一年级,成绩优秀,非常听话,良好的家庭氛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是对被告的侮辱,请原告出示相应的法医学鉴定。被告的儿子朱*系未成年子女,没有年满十岁,被告及其丈夫张*一直在尽抚养义务,也没有对孩子进行打骂和虐待。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让孩子有一个的和谐的家庭生活环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朱*与被告戚*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子取名“朱*”。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9月25日在费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由本案被告戚*抚养。后朱*跟随被告戚*生活。2013年5月份,被告戚*再婚,朱*跟随被告戚*及继父张*生活。现朱*就读于平邑县地方镇义兴庄完小一年级。2015年5月15日地方*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实张*与戚*系夫妻关系,二人身体,家庭和睦,孩子就读于义*小学,成绩优秀,非常听话,良好的家庭氛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原告朱*甲于2015年5月12日以其诉求诉至本院,案经调解,本案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的庭审查证,原、被告的陈述及各自提供的证据经质所认定的,其材料均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费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朱*乙由被告戚*抚养,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原告朱*甲无证据证实被告戚*有不利于朱*乙成长的情形,故不存在变更朱*乙抚养关系的法定正当理由。原告朱*甲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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