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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与被告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9月21日协议离婚,婚生女孩姜*甲由被告姜*抚养。由于被抚养人姜*甲系女孩,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生理的逐渐发育,且被告姜*又重新建立家庭并生育两子,一直与现任妻、儿四口人在外地工作居住,无暇顾及被抚养孩子姜*甲的生活起居。姜*甲只能跟随已经八十岁的奶奶一起在农村生活。原告赵*认为被告姜*已经不适宜继续照顾孩子,这将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为了让孩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婚生女儿姜*甲由原告赵*抚养。二、被告姜*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

被告姜*未到庭,邮寄答辩状称,因姜*长期在外地,母亲年龄大,无法照顾好女儿姜*甲的生活,所以同意变更婚生女儿姜*甲由原告赵*抚养。原告赵*没有打算再生孩子的意愿,如果原告赵*再结婚对女儿姜*甲不好,被告姜*有权要求继续抚养女儿姜*甲。对于原告赵*要求的子女抚养费,被告姜*只能每年支付5000元,对于姜*甲的学费或者生病所需要的费用,被告姜*愿意与原告赵*共同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与被告姜*于2012年9月21日协议离婚,婚生女孩姜*甲由被告姜*抚养。现被告姜*长期在外地,其母亲年龄大,无法照顾好姜*甲的生活。原告赵*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婚生女儿姜*甲由原告赵*抚养。二、被告姜*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赵*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一、原、被告婚生女儿姜*甲由原告赵*抚养。二、被告姜*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举证材料及相关证据证实,均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与被告姜*协议离婚后,由于被告姜*长期在外地,其母亲年龄大,无法照顾好姜*甲的生活。且被告姜*同意变更女儿姜*甲由原告赵*抚养,并支付子女抚养费。故原告赵*要求变更女儿姜*甲由其抚养,被告姜*每年支付子女抚养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应自原告赵*起诉之日即2015年4月24日起至女孩姜*甲年满18周岁止,按每年5000元,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原告赵*支付当年的子女抚养费。被告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赵*与被告姜*婚生女孩姜*甲由被告姜*抚养变更为由原告赵*抚养。

二、被告姜*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女孩姜*甲年满18周岁止,按每年5000元,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原告赵*支付当年的子女抚养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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