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安*与被上诉人归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安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安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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