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何*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何*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郑*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郑民申字第517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进入再审。何*的委托代理人路未晞和赵*的委托代理人毛*、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4)郑*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和(2014)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