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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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赵**再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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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