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诉被告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482元,由原告任*负担,退还案件受理费1818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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