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李*与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与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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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与海*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