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5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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