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于2015年4月17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李*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与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刘*管辖裁定书
杨*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刁*与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秦*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