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刘*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案受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新郑*道办事处裴大户寨社区西案杰座小区。请求将该案移送至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虽然被告刘*的身份证显示其住址是在郑州市二七区,但其户籍所在地是新郑市,且新郑*道办事处裴大户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和租房合同,也证实了刘*在起诉前已经在该社区西案杰座小区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故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新郑市,其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新郑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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