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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视为其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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