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视为其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李*与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田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安*与被上诉人归乙变更抚养关系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禹*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赵**再审民事裁定书
石*与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刘*管辖裁定书
杨*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梁*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