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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梁*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工作单位在郑州,职业是空姐,工作状态为正常出勤,且在郑州有房产,其仅在空闲时回邯郸探望父母和儿子,并非证明中所称的投靠父母居住。原审认定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邯郸市邯山区与事实不符,且与本案相关的两次离婚诉讼均在河南省郑州*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继续由郑州*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原审被告梁*的户口在郑州市金水区,其提供的租房合同证明其并未在郑州市金水区居住。原审被告提交的邯郸市*区居委会和码头派出所的证明称自2013年11月至今,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邯郸市,且被抚养人在邯郸市,故原审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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