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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