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鄢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2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华龙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任某甲暂由被告抚养。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问,一个人外出打工,将孩子安置在被告的农村父母家,并将孩子从原来油田十中转至农村上学。原告有稳定的收入稳定的住所,原告父母愿意帮助原告抚养孩子,被告无固定收入和无固定工作,与原告相比不能更好的为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孩子照相时是想回濮阳上学,不想在老家上学,孩子当时明确表示说想要跟着原告及其父母回濮阳共同生活,想在濮阳接受教育,孩子受被告的打骂,性格有点孤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所诉内容不属实,原、被告由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婚生一女任某甲由被告抚养,财产、抚养费被告都没有要,离婚前孩子确实在油田十中上学,但被告在濮阳没有家,离婚后只能离开濮阳回老家,打工挣钱,孩子性格比以前跟着原告时好多了。离婚时原告不要女孩,现在原告又要求要女孩。被告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孩子现在学习情况还可以,被告可以打工挣钱,能够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环境,被告的母亲也愿意帮助被告共同抚养孩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2月22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生女任某甲(2007年8月27日出生)暂由被告鄢某某抚养,婚生子任某乙(2012年8月12日出生)暂由原告任某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现原告任某某要求变更婚生女任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鄢某某不同意变更婚生女任某甲由原告抚养,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原、被告离婚后,女儿任某甲无论与谁共同生活,仍是双方的子女,对任某甲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当充分考虑了双方情况及女儿任某甲的实际生活状况,自愿作出了女儿任某甲由被告鄢某某抚养、儿子任某乙由原告任某某抚养的选择,现原告要求变更女儿任某甲的抚养关系,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规定在递交上诉状的7日内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濮阳**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