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康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以缺少必要证据,待补充证据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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