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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被告马某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于2015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金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经清丰县人民法院(2003)清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婚生女儿马*甲由被告马*某抚养。原被告离婚后,被告马*某对女儿马*甲不管不问,未尽抚养义务,女儿马*甲一直由原告抚养,请求依法变更马*甲由原告王某某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法定期限内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以(2003)清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婚生女儿马*甲由被告马*某抚养。2004年,原告王某某在看望孩子时,将孩子带走。期间,原告王某某再婚,孩子马*甲一直随再婚后的原告在郑州生活。2013年,孩子因上学户籍问题得不到解决,原告曾找被告马*某要求变更孩子户口于原告名下,被告未予配合。庭审中,马*甲自愿随原告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应切实履行抚养义务,未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也应积极协助另一方对孩子进行抚养照顾,同时有权对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的抚养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在一方的抚养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时,有权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本案中,被告马*某自孩子被原告接走后,未与原告及其女儿马**联系,马**一直随再婚后的王某某在郑州生活,马**在郑州上学,因户籍问题曾多次找被告马*某要求变更户口于原告名下,但被告均未予配合,已影响到马**的学业。庭审中,马**的情况说明也印证了被告马*某在原被告离婚后的10年期间未切实履行抚养义务。同时马**也强烈要求与原告王某某一起生活。故本院认为,为了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并在充分尊重孩子个人意愿的基础上,本院对于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女儿马**由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马*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16条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的婚生女儿马*甲由原告王某某抚养。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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