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任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李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