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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任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任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是原告李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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