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原告丁某某变诉被告孙某某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鄢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武**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诉被告任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吴**与李**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康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某与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