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吴*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吴*于2015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吴*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损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程*、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程*、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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