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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齐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齐某某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被告徐某某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并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齐某某诉称: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徐*某经清丰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93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齐某某与徐*某自愿离婚,婚生长子徐**、长女徐**由徐*某抚养,婚生次女徐**由齐某某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并互无其他纠纷。原被告双方离婚后,被告徐*某对长女徐**不细心照顾,还打骂徐**。2013年9月,被告徐*某给原告齐某某打电话,让原告齐某某将徐**接走,徐**被原告齐某某接走后,一直与原告共同居住至今,因徐**学籍和户籍关系无法办理,造成徐**无法入学,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请求将徐**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原告齐某某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法定期限内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理查明:2014年5月5日,原告齐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2014年5月23日,本院做出(2014)清民初字第93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婚生长子徐**、长女徐**由徐*某抚养,婚生次女徐**由齐某某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并互无其他纠纷。2013年9月,被告徐*某给原告齐某某打电话,让原告齐某某将徐**接走,徐**被原告齐某某接走后,一直与原告共同居住至今。徐**因学籍及户籍问题,至今未上学。庭审中,徐**因被告徐*某总是打她,表示不愿意随被告徐*某一起生活,愿意随原告齐某某一起生活。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双方离婚而受到影响,父母双方离婚后,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应该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也应积极协助另一方对孩子进行抚养照顾,同时有权对获得抚养权的一方的抚养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在一方的抚养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时,有权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本案中,被告在获得徐**的抚养权后,客观上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徐**至今因学籍和户籍关系,无法入学,已影响到徐**的健康成长。庭审中,徐**称被告经常对其打骂,虽然没有形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但是已经在客观上严重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同时徐**也强烈要求与原告一起生活。综上所述,为了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并在充分尊重孩子个人意愿的基础上,本院对于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女徐**由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与诉讼,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各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16条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徐*某的婚生女徐*乙由原告齐某某抚养。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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