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杨*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张*与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杜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诉被告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卓*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