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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任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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