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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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