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某某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杨*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张*与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孟*福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解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