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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冯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向炜,被告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娟诉称,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甲于2007年8月结婚并于2009年3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冯某乙。婚后因被告有赌博等恶习以及对原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2012年1月5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约定儿子随被告生活,待儿子满十周岁后,由儿子自行选择跟随问题。但是,离婚后被告赌博恶习不改,经常在外参赌并经常彻夜不归在外留宿;在家也是沉迷于网络游戏或睡觉,根本未尽到照顾和教育儿子的责任,儿子完全由被告常*病患在身的母亲代为照顾,在性格、习惯养成等方面无法受到良好教育。被告母亲患有严重的支气管、哮喘病,近年来每年都需住院治疗,照顾小孩力不从心,且被告母亲的身体状况也不适宜照看小孩。另一方面,被告近年来由于赌博、经常在外开宾馆住宿,生活花销很大,经济紧张,其办理了记账信用卡用于透支,还欠下10多万外债,2014年9月向原告借款4万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无法偿还。儿子上幼儿园四年的学杂费用有三年系原告支付,包括平时大部分的开销及补习班费用。且被告原在三*公司工作,现赋闲在家,没有收入来源。原告现在小*梅陇镇小区有固定住房,在湖北*限公司工作,年收入6万元,有时间、有条件监护和抚养孩子。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变更冯某乙的抚养关系,随原告生活;2、由被告按2000元/月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冯某甲辩称,1、我打牌不是赌博,是离婚以后,不是婚后;2、我母亲身体是不好,但小孩一直到6岁一直是我母亲带大的;3、原告说我经常在外开宾馆开销大,并不是因为赌博在外。我的信用卡是为了正常的办事,并没有10多万外债。我是找原告借了4万元,但是是因为原告没有支付抚养费,学杂费我至少付了一年;4、我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现在我找小孩原告不让我探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甲于2007年8月28日在夷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3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冯某乙。2012年1月5日在夷陵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原、被告约定小孩随被告生活,待小孩满十周岁后,由小孩自行选择跟随问题。

同时查明,冯*于2015年7月已随原告李某某生活至今,被告冯*母亲身体不好,原告父亲现退休在家愿意帮助照顾孩子,被告冯*在湖北*团公司工作,月收入约4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收入证明,李*、李*的证明,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子女抚养问题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冯*乙自2015年7月即已跟随原告李某某生活,且在跟随原告李某某生活期间,原告已为冯*乙在夷陵区*家湾小学报名接受教育,上小学一年级。另被告冯*甲目前的工作、生活作息时间较不规律,被告冯*甲母亲身体状况欠佳,冯*乙跟随原告李某某生活更为有利,因此,原告李某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冯*甲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的标准过高,本院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和当地标准,酌情认定由被告冯*甲按10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7、11、16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冯*随原告李某某生活、由其抚养教育;

二、被告冯*甲自2015年11月起按1000元/月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至冯*乙满18周岁止。给付办法: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各给付6000元,被告冯*甲及其父母对冯*乙享有探视权。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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