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吴*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李某某与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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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与陈*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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