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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与陈*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皮*诉被告陈*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皮*、被告陈*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皮*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陈*。原、被告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了解不够,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两次诉讼后,于2015年2月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为了生活,原告不得不每天工作十小时,没有时间照顾孩子,而且近期身体不适,同时还有房贷需要偿还,由原告继续抚养陈*将严重影响其成长。而被告有稳定的工作、较高的收入,为了孩子的成长教育及身心,故原告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婚生子陈*由被告陈*甲抚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陈*甲辩称:原、被告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已在离婚调解书中作出了约定,不同意原告变更孩子抚养关系及承担诉讼费的请求。主要理由是:(1)我现在没有住房,我临时住在学校里面,不希望孩子跟着流浪;(2)我现在有大约11万元的债务,无法保障孩子的生活;(3)我担任英语老师,一个星期有44节课,没有时间亲自照顾孩子;(4)我在今年5月检查出患有乙肝,且具有传染性,如果孩子随我生活则不利于孩子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陈*乙。2015年2月9日经本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其子陈*乙随原告皮*生活,被告陈*甲自愿支付学杂费3万元。原告皮*自2013年10月起在长阳城*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被告陈*甲自2013年9月起在本县都镇*小学担任英语老师。原告皮*认为无暇照顾陈*乙的生活,故引起讼争。

以上事实,有(2015)鄂*初字第00035号《民事调解书》、单位证明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在随一方生活期间,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并不存在上述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原告皮*诉称其继续抚养孩子将严重影响子女成长,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皮*请求判令陈*乙由被告陈*甲抚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皮*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昌*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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