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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与被告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的委托代理人龙大金、被告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诉称,原告于2007年与被告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女曹*。同居期间,因双方性格差异大,经常发生矛盾,原告长期在外打工,被告时常到原告处与原告争吵,原告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为女儿健康成长,请求判令女儿曹*随原告生活,并由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曹*甲辩称,女儿一直随被告生活,故不同意变更女儿抚养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与被告曹*同居期间,于年月日生一女曹*。原告外出打工后,女儿曹*一直由被告抚育。被告没有对女儿成长不利的行为,原告没有提供女儿随被告生活对女儿成长不利或者被告丧失抚养能力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解除同居后,女儿一直由被告抚育,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女儿由被告抚育对女儿的成长不利或者被告丧失抚养能力,且被告不同意变更,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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