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FAIZABDULRAHMANABDULLAH诉被告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FAIZABDULRAHMANABDULLAH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FAIZABDULRAHMANABDULLAH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FAIZABDULRAHMANABDULLAH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FAIZABDULRAHMANABDULLAH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