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撤诉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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