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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